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熟悉的房屋增值来说,就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如果一方婚前的房子没有任何变化,只是因为房屋价格上涨,那么该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也是房屋所有人的个人财产 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把握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我们认为是:对夫妻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经营、修缮、投入而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享其权益。 对于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例也是不尽相同,有的案例支持增值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有的案例则不支持。不支持的法律依据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时的增值的财产仍为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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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离婚继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经过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积累,练就处理案件时所具备的综合素质和系统思考能力;注重办案技巧及效果,业务精益求精,注重细节;有着卓越的谈判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可以为客户提供专项化,个性化服务;擅长办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
张丹律师,中共党员法律顾问、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方大律师节目嘉宾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从业以来,始终从严要求自己,注意细节,工作认真、负责、勤勉敬业、忠于职守、诚信守约,具有积极的工作热情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数年律师实践经验的积累,练就了娴熟处理案件的综合素质和系统思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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